武大发字〔2019〕12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高水平成果业绩绩效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高水平成果业绩绩效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9年7月11日
武汉大学高水平成果业绩绩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教师潜心开展高水平教学科研活动,提升教学和科研质量,促进高水平成果产出,形成坚持一流标准的氛围,加快推进学校内涵式发展,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实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设立高水平成果业绩绩效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薪酬体系,结合综合改革的全面推进和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坚持质量为先、激励有效的原则,以服务贡献为核心,聚焦一流学术质量,对高水平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质量社会服务的成果进行业绩绩效嘉奖。
第三条 本细则的对象为武汉大学教师或有聘用协议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高水平人才培养业绩绩效
第四条 学校对高水平人才培养成果予以相应业绩绩效,激励教师潜心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设立“杰出教学贡献校长奖”,个人奖励5万元,团队奖励15万元;设立“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每年奖励0-5人,每人奖励5万元。
第六条 高水平人才培养业绩绩效标准如下:
项目 |
奖励等级 |
额度 |
国家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50万 |
一等奖 |
35万 |
二等奖 |
15万 |
中国研究生教育成果奖 |
特等奖 |
5万 |
一等奖 |
3万 |
二等奖 |
1万 |
省级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3万 |
一等奖 |
2万 |
全国青年教师教学竞赛 |
一等奖 |
3万 |
二等奖 |
2万 |
三等奖 |
1万 |
湖北省青年教师教学竞赛 |
一等奖 |
1万 |
学校认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专业教师教学竞赛 |
全国特等奖 |
1.5万 |
全国一等奖 |
1万 |
全国二等奖 |
5千 |
全国三等奖 |
2千 |
省部特等奖 |
5千 |
省部一等奖 |
2千 |
学科竞赛项目指导奖(Ⅰ类赛事) |
全国特等奖 |
3万 |
全国一等奖 |
2万 |
全国二等奖 |
5千 |
全国三等奖 |
2千 |
省部特等奖 |
2.5千 |
省部一等奖 |
1.2千 |
学科竞赛项目指导奖(Ⅱ类赛事) |
全国特等奖 |
1.5万 |
全国一等奖 |
1万 |
全国二等奖 |
2.5千 |
全国三等奖 |
1千 |
省部特等奖 |
1.2千 |
省部一等奖 |
0.6千 |
第三章 高水平科学研究业绩绩效
第七条 学校对高水平科研成果予以相应业绩绩效,激励科研工作者抢占学术前沿,服务国家战略。
第八条 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业绩绩效标准如下:
论文类别 |
额度(万元) |
《Science》《Nature》 |
50 |
《Cell》 |
25 |
SCI一区、SSCI一区 |
1 |
A&HCI |
0.5 |
《中国社会科学》 |
5 |
人文社科一流中文期刊 |
1 |
《新华文摘》论文转载(观点摘编除外) |
1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文转载(观点摘编除外) |
0.5 |
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计算,SSCI分区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SCI、SSCI和A&HCI奖励论文类型仅限于研究或综述性论文;人文社科一流中文期刊目录附后。
第九条 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科学研究成果,业绩绩效标准如下:
奖项类别 |
奖励等级 |
额度(万元)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
100 |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100 |
一等奖 |
60 |
二等奖 |
35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 |
特等奖 |
50 |
一等奖 |
35 |
二等奖 |
15 |
三等奖 |
4 |
省部级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
特等奖 |
20 |
一等奖 |
10 |
省部级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教育部除外) |
一等奖 |
8 |
“五个一”工程奖 |
|
10 |
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 |
|
10 |
武汉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奖的,按第一完成单位绩效额度的10%予以业绩绩效。
第十条 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优秀学术著作业绩绩效标准如下: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 10万元;由国外著名出版公司出版的以外文撰写的优秀学术著作,自然科学每年差额遴选0-8部,人文社会科学每年差额遴选0-8部,每部绩效5万元。
第十一条 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权威奖项,视情况给予业绩绩效2-5万元。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艺术创作类、建筑设计类等奖项,视情况给予业绩绩效2-5万元。奖项须先报学校研究审议。
第四章 高水平社会服务业绩绩效
第十二条 学校对贡献显著的社会服务成果予以业绩绩效,激励科研工作者服务国家、区域和行业发展。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归武汉大学所有的授权发明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的,绩效10万元;获湖北省专利金奖的,绩效2万元;在发达国家取得授权发明专利,按照1万元/件予以业绩绩效激励。
第十四条 武汉大学为第一主持单位制定行业标准并颁布执行的,业绩绩效标准如下:国际行业标准每项15万元,国家标准每项10万元,国内行业标准每项5万元;武汉大学为非第一主持单位制定行业标准并颁布执行的,按相应额度的10%予以业绩绩效。
第十五条 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咨询报告业绩绩效标准如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委员予以肯定性批示、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明文采纳的,每篇绩效5万元;被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重要国际组织明文采纳,或其正职领导予以肯定性批示的,每篇绩效2万元;被中共中央办公厅《专报》、《观点摘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成果要报》、《国家高端智库报告》采用的,每篇绩效1万元;被《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采用的,每篇绩效0.5万元。
第五章 绩效实施
第十六条 高水平成果业绩绩效每年集中实施。符合条件的教师根据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申请业绩绩效,申请时需提供相应证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文件中明确的激励项目和标准审核、汇总、整理拟激励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报学校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 学校对拟激励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对拟激励项目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学校可根据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论证评议。
第十八条 同一成果符合多个业绩绩效条件时,按最高额度激励一次。
第十九条 高水平成果业绩绩效直接针对个人或团队。学术论文绩效对象为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教学成果奖和科研成果奖相应绩效可由获奖团队按贡献度在获奖名单范围内协商分配。
第二十条 对实行年薪制和协议工资制学者的高水平成果业绩绩效,按相应管理办法及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成果业绩绩效经费由学校财力支付,个人所得税由获得激励的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如激励项目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发现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有权收回授予该项目的荣誉和绩效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武大发字[2016]16号)、《武汉大学事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武大发字[2016]15号)及有关专题会议纪要同时废止。2018年及此后产出的高水平成果,尚未奖励的均按本文件执行。本细则发布前的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高水平成果业绩绩效实施标准,修订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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